
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发展与完善
日期:2020-01-16
来源:水运院
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划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排放控制区并明确了排放控制区内活动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
虽然《2015控制区方案》的实施在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排放控制区政策也必须随之完善。对此,交通运输部在2017年和2018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于2018年发布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本文在介绍《2015控制区方案》实施所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分析《2015控制区方案》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概述交通运输部所采取的应对措施。